第三十条
有效承办单位正式答复前应当就答复内容与代表进行充分沟通。
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答复,应当根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的具体诉求,以清单形式逐一回应,按照规定格式行文,由承办单位负责人审定签发,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公文形式答复代表。
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代表。设区的市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相关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驻浙部队代表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答复省军区政治工作局。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