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承办单位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以下情况答复代表:

(一)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所提意见建议已经采纳、部分采纳的,应当将解决和采纳的情况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在本年度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尽快解决;所提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规定予以解决的,应当说明有关情况;

(二)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近期工作计划,自交办之日起三年内能够基本解决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规划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时间安排、工作措施、责任部门等明确答复代表;

(三)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但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代表;所提问题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或者受条件限制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代表,并向代表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