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通过电话视频沟通、当面协商、召开座谈会、共同开展调查研究等形式,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承办单位组织调研活动或者召开座谈会时,可以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参加。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