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七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通过电话视频沟通、当面协商、召开座谈会、共同开展调查研究等形式,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承办单位组织调研活动或者召开座谈会时,可以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参加。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