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承办单位应当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确实不能在三个月内答复代表的,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说明理由,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向代表说明情况。

协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二个月内研究提出办理意见,送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