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承办第二十五条有效对于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同意,承办单位可以合并办理,并分别答复每位代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