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九条有效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大会秘书处应当提出拟办意见,会后及时予以交办。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交办。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