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二十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由有关单位会同办理或者分别办理。对会同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时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协办单位共同研究办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