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承办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其中,代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