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八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承办单位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其中,代表对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共同交办,具体协调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