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七条有效省和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方面,通过组织开展代表履职学习、召开政情通报会等方式,使代表深入了解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提升代表民情收集和转化能力,协助代表提高建议、批评和意见质量。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邮寄、电子推送等方式,及时向代表提供参阅资料,通报工作情况,并根据代表要求提供所需资料和数据,为代表提出高质量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服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