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十六条有效代表在参加代表主题活动、列席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参加代表座谈会等活动时,以口头发言方式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工作机构可以协助代表形成符合规范要求的闭会期间建议、批评和意见。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