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或者以代表团名义提出。

代表联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领衔代表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组织联名的代表充分酝酿讨论,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

以代表团名义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应当经代表团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通过,并由代表团负责人签署。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