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工作机制,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实施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壤污染违法行为,并向生态环境等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