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三条有效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