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向社会公开并及时更新。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