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管道、地下水池和半地下水池等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安装、使用有关防腐蚀、防渗漏、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并定期维护和检测评估,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