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布局种子生产基地,按照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的要求推进种子生产基地集中连片建设和管理。
鼓励发挥基层组织作用,促进种子生产经营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合作,推广整村推进、一村一企等合作模式,推动集中连片土地有序流转,建立长期稳定的种子生产基地。
种子生产基地应当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条件、设施,具备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的隔离与培育条件,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