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种子生产基地、社会化服务体系、政务服务平台等方面建设的财政支持和金融服务力度;落实农机具购置补贴、制种保险等相关扶持政策;建立和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定期组织协商种子生产管理的重大事项,加强种子生产监督管理和联合执法。
农业农村部门是种子生产的主管部门。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财政、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保险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种子生产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种子生产的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化解、保险理赔等工作。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