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规定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种子生产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科研机构因科研活动需要进行的种子生产不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种子生产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企业。本规定所称的制种户,是指直接从事种子生产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