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予以处罚:(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抢购套购的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抢购套购的种子货值一倍以内罚款。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