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抢购套购的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抢购套购的种子货值一倍以内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