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杂交水稻种子生产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纠纷预防调处和多元化化解机制,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有效衔接。建立和完善种业司法服务保障机制,发挥种业巡回法庭化解纠纷作用。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