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鼓励种子生产经营者、受托人、制种户依法自愿成立种子行业协会,发挥协调、服务、维权和自律作用,做好会员管理、服务和技术培训,引导、规范种子生产秩序。

地方法规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