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爱鸟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湿地保护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每年的三月第三周为本市湿地保护宣传周。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