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支持开展湿地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加强湿地保护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提高湿地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湿地保护活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