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区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保护规划的拟定、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水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

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水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