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预算。市和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采取措施保持湿地面积稳定,提升湿地生态功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