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