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发现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