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本市落实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将湿地保护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绩效评价内容。

对破坏湿地问题突出、保护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约谈该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