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重要湿地保护情况和湿地保护责任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进行年度报告。

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一般湿地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区人民政府和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年度报告。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湿地保护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