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有效规划资源、林业、水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