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对市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利用活动进行分类指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适度控制种植养殖等湿地利用规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有关单位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