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在湿地范围内从事科学研究、科普教育、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不得超出湿地承载能力、改变湿地生态功能、破坏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