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湿地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人为活动对湿地及其生物多样性的不利影响,加强湿地污染防治,减缓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导致的湿地退化,维护湿地生态功能稳定。市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国土空间规划、海域使用、养殖、防洪等相关行政许可时,应当加强对有关湿地利用活动的必要性、合理性以及湿地保护措施等内容的审查。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