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教育部门和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对家庭阅读提供指导和支持。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发挥言传身教作用,为未成年人做好阅读示范和表率,营造良好的家庭阅读氛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