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第三章 阅读推广第十六条有效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院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开展阅读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在相关课程中设置阅读板块,培养阅读兴趣,传授阅读方法,提高阅读能力。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