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民政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在下列场所、机构和单位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数字阅读设备等全民阅读设施,免费提供阅读服务:
(一)住宅小区;
(二)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
(三)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档案馆、展览馆、纪念馆、陈列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
(四)养老机构、教育机构。
鼓励和支持旅游景区、银行、商场、宾馆、医疗机构、历史风貌街区、工业园区设置公共阅报栏(屏)、数字阅读设备等全民阅读设施,打造阅读新空间,免费提供阅读服务。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