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本市采取措施,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宣传和展示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成果和技术技能人才成长成才的典型事迹,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职业教育活动周期间,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集中开展职业教育宣传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