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政府稳定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职业教育资金的机制。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职业教育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需要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新增教育经费向职业教育倾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