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本市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