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和区教育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育、金融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