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职业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促进就业创业和推动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技术优化升级等整体部署、统筹实施、全面评估。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职业教育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组织开展督导评估。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