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七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第五十六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服务和保障体系,组织引导学校、科研机构、行业组织、群团组织、企业开展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教学资源开发、教育质量评估、宣传推广、人才供需对接等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