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本市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对职业教育捐资助学,或者将图书资源、软件系统、仪器设备等资产的使用权进行捐赠,鼓励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提供的资助和捐赠,应当用于职业教育。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