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通过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发展职业教育。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符合条件的职业教育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内投资等支持范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