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

对开展职业农民培训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