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七章 职业教育的保障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加大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投入,可以将农村科学技术开发、技术推广的经费适当用于农村职业培训。对开展职业农民培训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