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四章 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第三十四条有效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当重点围绕服务本市主导产业发展,优化专业设置,加强课程体系建设,研究开发优质课程和数字化资源。鼓励职业学校、教育科研机构、行业企业联合开发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或者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传统技术的新课程及标准,开发活页式、工作手册式、数字化等新形态教材和“鲁班工坊”模式多语种教材,并进行动态更新。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