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

支持企业依法参与举办职业教育,支持符合产教融合发展要求的企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承接职业学校办学。

鼓励社会力量与职业学校采取多种形式合作举办实体性的二级学院、产业学院,通过承租、托管等方式参与职业学校运营管理,通过适当方式参与建设职业教育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