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二十四条有效本市建立健全教育资历框架,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成长通道,具体实行下列制度:(一)学历证书、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二)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课程互认、学习成果等值互换制度;(三)学分银行制度。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职业教育的制度。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