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教育资历框架,拓宽技术技能人才培养成长通道,具体实行下列制度:

(一)学历证书、其他学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二)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课程互认、学习成果等值互换制度;

(三)学分银行制度。

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职业教育的制度。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