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城市管理、商务、交通运输、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职业学校指导,支持行业企业在专业课程建设、职业教育标准制定、师资队伍建设、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人才需求预测、校企合作对接等方面深度参与职业教育。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