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职业教育条例/第三章 职业教育的实施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和区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指导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改革、课程建设、教材建设、专业设置、教学质量评估、实训基地等工作。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制定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开发职业培训项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